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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摊上大事儿了

Источник: 互联网 Просмотры: 9413

  上周四晚,佛山照明公布了《关于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因虚假陈述,广东监管局对公司及董事长钟信才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中投资,并受到损失的股民,即日将可以委托律师起诉公司讨赔款。昨日,作为中国股民维权“第一人”宋一欣率先公开征集佛山照明A、B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委托代理。


  事由:佛山照明因虚假陈述收到“罚单”


  曾经作为A股知名的“现金奶牛股”佛山照明,近来摊上大事儿了。业内人士称,周四晚间,公司发布了一则公告,具体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监局给予公司及当事人五项处罚,一是责令佛山照明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二是对公司董事长钟信才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三是对邹建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四是对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刘醒明及赵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五是对副总经理解庆、魏彬给予警告的处罚。


  业内人士指出,佛山照明在2010年、2011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致使收到了这张罚单。据相关公告显示,公司2010年度违法事项主要包括:一是未依法披露重大担保事项。对控股子公司锂电正极为关联公司4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0年年报中披露。二是未依法披露有关关联方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佛山照明与关联公司存在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合计约1.1亿元,但公司未在2010年年报和中报中依法披露上述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业内人士补充表示,2011年,公司在违法之路上走得更远。一是未及时披露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事项。2011年,控股子公司锂电正极向关联公司佛照锂提供2500万元借款事项未依法披露。在补充披露时,未如实披露其与二公司股东的关联关系。二是公司未依法披露有关关联方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累计约1.3亿元。


  公司摊上事儿:公司或面临股民巨额民事赔偿诉讼


  作为中国股民维权“第一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南京晨报》记者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一家上市公司如果虚假陈述,不仅高管及公司获得证监会的处罚,后续的民事索赔也会随之跟进。从历史上看,ST科龙因虚假陈述导致了股民损失,不少南京股民都获得了一定数量的赔偿。有法律人士称,向一家公司索赔,需要查看公司的现金情况,如果公司现金充裕,就比较方便得到经济补偿,而佛山照明现金充裕,一旦股民确认胜诉,能较便捷地获得经济赔偿。


  宋一欣补充说,2012年7月6日,佛山照明公司公布两份《关于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因虚假陈述,广东监管局对公司、公司董事长钟信才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这一消息披露后引起股价暴跌,当日跌幅达6.96%,收盘价为7.62元/股,投资者损失惨重。“因佛山照明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佛山照明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对此,佛山照明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索赔条件得看清:能否索赔需符合三大条件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表示,将对曾购买过佛山照明股票并遭受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作为南京的投资者如在法定时间里投资佛山照明,不应失去获赔的机会。不过,该位律师表示,并非所有投资过佛山照明的股民都符合索赔条件。大致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索赔条件的佛山照明投资者为: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6日间曾买卖过,并在2012年7月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佛山照明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宋一欣律师强调说。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投资者如何索赔?法律人士称,投资者应准备好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或交易记录原件(从首次买入佛山照明打印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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