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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强制性实施《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及其附属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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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草案》已于2010年年度获得香港立法会通过,并立法成为《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该条例下的附属规例,即《建筑物能源效益(费用)规例》和《建筑物能源效益(注册能源效益评核人)规例》也于2011年3月中获得香港立法会通过。该条例和两条附属规例已分别与2011年2月21日及2011年3月21日开始强制性实施。


  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规定建筑物符合关于四种关键类型建筑物固定辅助设施,即照明设备、空气调节器、电气设备、电梯和自动扶梯设施系统设计的最低能效标准。商业建筑也必须进行能源审核,而该条例下的附属规例则规定收费和注册能源效益评核人注册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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