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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多次吸髓我国照明企业

Source : 中国之光网 Lectures : 6982

  最近爆发的美国“337”调查通士达企业的新闻可谓是我国照明界知识产权的一大新闻,去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有关发光二极管(LED)的“337调查”使包括4家中国大陆LED厂家在内的全球30家企业均收到的诉状;此外,美国路创电子公司(Lutron Electronics Co., Inc.)也曾指控美国与中国10家企业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销售的照明控制设备(Lighting Control Devices)包括调光器开关及其零部件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发起了337调查。


  那么何谓337调查?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发起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由于其所依据的是《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因此,此类调查一般称为“337调查”。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


  实践中,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此次针对通士达企业的337调查就是围绕专利问题,调查由美国neptun照明公司及专利人andrzej bobe向美国政府申请发起,指控有关企业生产、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以及进口到美国的紧凑型调光荧光灯涉嫌侵犯其美国专利,要求颁布永久有限排除令以禁止侵犯涉案专利的产品进口到美国。


  一般来说,因为“337调查”案件应诉程序非常繁琐,耗时长,且诉讼费用高达数百万美元,令很多涉案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望而却步。但是,337调查后一旦发出禁止进口令,不但侵权产品完全被禁止进入美国,而且还可发出停止令阻止已进入美国的产品继续流通。那么如何避免成为337调查的被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网站获悉:在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活动中,对美出口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避免成为337调查的被告:


  (1)在生产对美出口产品时,先初步调查美国同类产品中是否适用相同或类似技术、外观设计及商标;


  (2)在接受进口商委托生产对美出口产品的订单时,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加入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免责条款;


  (3)生产或出口前委托有关中介组织进行检索,减少侵权的可能性;


  (4)委托律师出具出口产品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意见书。


  所以,建议广大灯具企业在对美出口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公司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调查。此外,企业一定要积极面对“337调查”勇于应诉,为了维护自身及行业的利益,利益关联企业应当携起手来,避免陷于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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