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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稀土,不能屈服于外国压力

Source : 文汇报 Lectures : 6379

  近日工信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等六部门下发通知,决定自今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稀土生产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企业无计划、超计划生产的,将责令立即停产。在此之前,国土资源部8月5日刚刚发布了进一步规范稀土行业的新规,内容包括:划定国家规划矿区,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开采;对稀土产品流向和数量逐一造册登记;大幅减少稀土开采企业数量,等等。


  纵有家财万贯,哪堪挥霍如斯!


  稀土是制造高科技和军工产品的关键原材料,被所有国家视为战略性资源。中国是世界上稀土储量最丰富的国家,出口量居全球之首,但长期缺乏对稀土资源开采、利用和保护的战略规划,企业乱采滥挖直接导致出口量很大而价格不断下跌,同时储藏量锐减。


  新华社的报道说,从1990年至2007年,中国稀土出口量翻了9倍。国家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世界稀土消费量约为13万吨,而中国稀土实际冶炼分离能力已经超过20万吨。根据《中国冶金报》披露的信息,1979年至1986年,我国稀土出口均价为7-9美元/公斤,上世纪90年代一度上涨到13.5美元,但2002-2005年跌至平均5.5美元/公斤,为历史性低点。


  简而言之,是中国内部的恶性竞争,致使国际市场稀土价格下跌了几成,因此直接损失外汇收入数百亿美元。另一方面,美国、澳大利亚等同样拥有丰富稀土矿藏的国家,却一直限制国内开采,趁机大量进口中国稀土增加储备。最糟糕的是,尽管中国拥有世界30%的稀土矿储备,但照此速度开采,二三十年后就将采尽挖光。另外,中国的开采技术不先进,一些中小企业在开采过程中浪费很大。用落后技术开采稀土,更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放射性污染、地下水污染和耕地破坏。在一些南方地区,盗采和无证开采十分猖獗,稀土走私也屡禁不止。这样恶劣的情形,真可谓纵使坐拥家财万贯,哪堪挥霍如斯,更有家贼无良。所以,稀土保护是迫在眉睫的国家战略问题。


  整治稀土问题必须坚决果断


  1998年,中国开始实行稀土产品出口配额许可证制度,并把稀土原料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2000年,对稀土开采实行配额制度;2005年,中国政府取消了长达20年之久的稀土出口退税,并进一步缩减出口配额企业的名额。但是,稀土乱采滥挖并未得到根本遏制。


  除了经济利益驱使盗采偷采,中小企业的关停并转由于涉及大量地方利益,使得改革进展缓慢。与此同时,稀土行业每年产生大量有毒废水,我国却没有针对这个行业特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致长期以来,稀土企业污染物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验收等,只执行综合类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6年4月,国土资源部停止发放稀土矿开采许可证,开始对开采、加工和出口实施严厉调控。此后,工信部、环保部都出台了配套政策。今年5月,《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引起国内外震动。根据这个《意见》,计划在两三年间基本形成以大型企业为主导的稀土行业格局,南方离子型稀土行业排名前三位的企业集团的产业集中度要达到80%以上,从而终结中小企业无序竞争、滥采乱挖的局面。而正在开展的历时5个月的稀土生产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等,也是促进稀土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毫无疑问,这几年我国整治稀土问题的政策方向是正确的。保护资源,控制产量,寻找更清洁更先进的提采技术,是解决稀土问题的根本途径。我们过去付出了巨大代价,在“家产”还未荡尽之前,希望能有效挽救。


  应对国际压力要坚定也要讲策略


  为此我们承受着巨大的国际压力。实施出口配额管制,国际市场稀土供应量减少、价格上升,必然引起需求国强烈反对——尽管中国的巨量供应是以高昂的本国资源、环境损失为代价,他们却只关注自身得失。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7月,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就2009年提出的诉中国9种原料出口限制一案发布专家组报告,判定中国采取出口配额、出口关税和其他价、量控制措施,“违反了2001年加入WTO时的承诺”。报告认为,中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样的出口管制是与国内原材料生产和消耗管制结合进行的。舆论普遍认为,此次对9种原料出口限制案的说辞,是欧美为起诉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所做的铺垫,稀土才是他们关心的重点利益。


  其实,中国政府近年来对部分资源类产品,特别是对高污染、高能耗、高消耗资源类产品加强管理,符合世贸组织倡导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我们要坚决反击一些国家为自身利益,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和平台打压我们的图谋;另一方面,也要更加熟悉和善用世贸组织规则。


  比如,世贸组织2010年度贸易报告的主题即为“自然资源贸易”。报告认为,对于资源性产品,贸易政策可能是次优选择,最优选择往往是国内政策,“国内政策如税收、生产管制,对贸易的影响与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并无太大区别。为维持国民经济的发展,开采国家资源应该缴税,而采矿造成了环境污染,也应该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作出补偿,这是国际通行的规则”。面对国际压力,全面的国内产量控制和向企业征收环境补偿成本,应是适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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